中央气象台与省级气象台骨干预报员交流公告
中央气象台与省级气象台骨干预报员交流公告
根据《关于转发国家气象中心<中央气象台与省级气象台实行骨干预报员交流方案(试行)>的通知》(气人函〔2005〕13号)文件精神,按照《方案》规定的程序,现将第24期中央气象台与省级气象台骨干预报员交流计划公告如下:
一、中央气象台本期计划接收6-8 名省级气象台骨干预报员进行交流,交流时间:2018年6月1日-2018年11月30日。
二、省级气象台推荐交流的骨干预报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1.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热爱天气预报事业,团结协作精神好,工作作风踏实;
2.具有天气预报或气象服务与应用气象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连续从事天气预报或决策气象服务业务工作6年(含)以上;
3.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业务技术总结分析能力,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语言表达能力;
4.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,身体健康。
三、省级气象台应对推荐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严格把关,并按照《方案》规定的程序进行推荐。预报员交流工作时间按照《方案》规定的时间执行,原则上不接收短时间的预报员交流。根据《方案》的基本精神,骨干预报员在交流期间,国家气象中心为交流预报员提供住宿、必要的办公条件和适当的生活补贴;交通费等其它费用,由选送单位承担。
四、推荐报名方式及时间:
被推荐人经所在处级单位审核后,报所在省级气象局人事部门审核,并由省级人事部门出具推荐纸质函1份(附报名表),寄送至国家气象中心人事处。电子版材料通过Notes报送至国家气象中心人事处联系人信箱,报名截止时间:2018年5月28日。
联 系 人:崔绚 陈晖
联系电话:010-68406535/6325
Notes信箱:崔绚/人事处/国家气象中心/CMA
陈晖/人事处/国家气象中心/CMA
国家气象中心
2018年5月8日